****条 鉴定宗旨
为保护、传承、发展国家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珠算,全国各级珠算心算协会要通过开展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大力推广普及珠算和珠心算教育,不断提高全国珠算、珠心算技能水平。为确保全国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严肃性和****性,特制定本规程。
****条 鉴定权限
一、鉴定主体
按照考教分离及第三方评价原则,鉴定主体为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称中珠协)及其授权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原计划单列市及系统)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珠协)。
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为各级珠算心算协会的组织行为,各级鉴定员须在当地协会的领导下依据所属协会的授权开展鉴定工作,不得越权越级或以个人名义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二、鉴定权限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鉴定标准、鉴定证书和鉴定工作规程由中珠协统一制定,统筹管理,省级珠协作为中珠协团体会员单位,负责实施具体鉴定工作。
三、针对没有开展鉴定工作或鉴定工作停滞的地区,暂由中珠协按照**近原则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会员单位负责其鉴定工作。
四、各公办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全国连锁分支机构的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珠算(心算)协会负责。
五、珠算珠心算鉴定遵循考生“自主报名、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各地珠算心算协会强迫或变相强迫考生参加鉴定。
第三条 鉴定标准及有关要求
六、本鉴定工作规程适用于依据中珠协颁布的珠算、珠心算鉴定标准进行的珠算、珠心算鉴定活动。凡我国境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员工、学生、幼儿及城乡个人等(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员),均可向当地具备相应鉴定权限的珠协报名,参加珠算、珠心算鉴定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或段位的珠算、珠心算鉴定证书。
1、珠算等级鉴定按照《中国珠算协会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标准》(中珠[1999]24号文件)执行,分普通级和能手级两档,普通级设6~1级,6级****,1级****;能手级设6~1级,6级****,1级****。
2、珠心算等级鉴定标准执行《中国珠算心算协会少儿珠心算等级鉴定标准(试行)》和《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珠心算能手等级鉴定标准(试行)》(中珠[2006]22号文件),分少儿级和能手级两档,少儿级分10~1级,10级****,1级****;能手级分8~1级,8级****,1级****。
3、珠心算段位鉴定执行《中国珠算协会珠算式心算鉴定标准》中的五项全能段位标准(中珠[1999]24号文件),设初段~10段,初段****,10段****。
第四条 鉴定方式
七、限时限量方式
1、珠算等级鉴定:能手级加减算、乘算、除算各20题;普通级加减、乘、除各10题,能手级和普通级限时均为20分钟。
2、珠心算等级鉴定:少儿珠心算1~6级加减算、乘算、除算各10题,限时10分钟;7~10级加减算10题,限时5分钟;珠心算能手1~8级加减算10题,6~8级乘算和除算各10题,1~5级乘算和除算各20题,限时15分钟。
3、珠心算段位鉴定:初段~10段加减算五张试卷50题、乘算两张试卷120题、除算三张试卷180题、账表算四张试卷横80题纵20题、传票算1张试卷50题,每项鉴定限时5分钟。
八、综合与分项相结合鉴定方式(见实施细则)
九、一套题鉴定与每级一套题相结合的鉴定方式(见实施细则)
第五条 鉴定程序
十、报名(见实施细则)
十一、鉴定考试(见实施细则)
十二、试卷评定
试卷评定分初评、复评,**后由鉴定员核定等级或段位。
珠算、珠心算各级别及段位均按照鉴定标准所设定各项目中考生所达到的****一项成绩核定级别和段位。
等级鉴定试卷只判对或错,不打分;段位鉴定试卷按全国珠算、珠心算比赛选手组计分标准计分。
各项鉴定错题与扣分办法如下。
1、答数必须书写清楚,凡字迹过于潦草,评分人员确实无法****辨认的作错题论;一题有两个答数的作错题论。
2、更改答数必须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即在原整个答数上划线而非在个别错误数字上划线或涂改,重新写上新的答数。凡不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或任意涂改数字的作错题论。
3、小数点、分节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凡属小数点漏点或点错位置的作错题论,分节号不点不扣分。
4.小数题未按规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数,该舍不舍、该入不入的按错题轮;
5、珠算、珠心算每个项目的鉴定都必须按题序作答,否则按跳题论处,每跳一题倒扣一题。但综合鉴定中各项目之间未算完的题目则不算跳题。
十三、证书发放(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 考生须知
十四、遵守鉴定考场规定,服从指挥。
1、 考生入场后在指定的座位上坐好,保持安静。若宣布鉴定开始时考生不到场,则以弃权论。参加鉴定的考生如有冒名顶替,一经查实,取消鉴定资格。
2、鉴定员发出“预备”口令后,考生才能把鉴定试卷翻过来。发出“开始”口令后,方可进行计算。
3、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题,不得使用算盘以外的计算工具,否则取消考试资格。答题时用黑、蓝签字笔、圆珠笔或钢笔,否则答题无效。
4、在鉴定员发出“停止”口令时,考生应立即停止计算及书写答案,等待鉴定员收卷。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询问事宜,应在考试后向鉴定员反映,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6、如遇鉴定试卷数码不清、难以辨认时,考生可在原数码上方自行更改为1~9中的数字,并按更改后数字计算,在该场鉴定结束后向监场的鉴定员说明。
第七条 鉴定员管理
十五、鉴定员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珠算、珠心算相关知识,积极钻研和熟练掌握鉴定工作业务,认真执行鉴定标准、鉴定工作规程及各项实施细则。
2、维护鉴定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性,认真把好鉴定质量关。
十六、鉴定员条件和管理
鉴定员设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十七、鉴定员的权限
1、一级鉴定员:负责对鉴定标准规定的所有珠算珠心算级别和段位进行评定工作。
2、二级鉴定员:负责对鉴定标准规定的珠算普通级和珠心算级别进行评定工作。
十八、鉴定员的处罚
在鉴定工作过程中,鉴定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资格授予的珠算心算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其鉴定员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鉴定试卷管理
十九、鉴定试卷由中珠协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和统一格式编拟。
第九条 鉴定信息管理
二十、鉴定合格人员由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珠协颁发鉴定证书。
1、珠算、珠心算鉴定证书由中珠协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翻印仿制或修改,违者必究。
2、鉴定证书要由专人管理,不得遗失。证书打印、颁证要建立完整的工作制度,杜绝漏洞。
3、鉴定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制证。
4、证书要求粘贴鉴定合格人员近照,并由发证单位加盖钢印及加盖带有鉴定员姓名的“X级鉴定员”专用章的证书方为有效。
第十条 鉴定财务管理
二十一、鉴定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取考务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附则
二十二、各省级珠协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细则,并报中珠协备案。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凡过去有关鉴定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珠算心算协会。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
|